村干部管理办法
武安市北安乐乡“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村官”管理,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北安乐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村官”,是指通过实施“一村一乡一大学生”工程,从全市统一选聘、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的到村(队、乡)党支部、村(居)委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二章选聘
第三条选聘“大学生村官”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任人唯贤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村(乡)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基层工作,能扎根村(队、乡)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四)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选聘“大学生村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计划,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一年一聘。由市委人才办与学生签订聘用合同。
-1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条鼓励“大学生村(乡)干部”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致富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一条“大学生村官”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管理。
(一)实行“大学生村官”例会制度。各乡每月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官”例会,市委组织部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实行“大学生村官”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大学生村官”每年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向全体村民(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大学生村官”定期述职制度。“大学生村官”每年年底向所在乡党委和所在村(队、乡)双向述职,接受村民(居民)代表和广大党员监督。
(未完,全文共2419字,当前显示80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