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
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按照以市场机制为主推动创业服务机构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创业服务主体。
第四条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聚集创新思想、人才、资金、产品、技术等创业要素和行业资源;
(二)由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平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设立,有专职专业的服务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相关行业经验和资源;
(三)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机制,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沟通交流等创业服务;
(四)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第五条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专职创业服务团队,拥有特色专业技术平台;
(二)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孵化场地;
(三)成立三年内的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且中关村“641”细分产业领域(见《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的在孵企业不低于60%。
第六条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海归人才创业发展提供办公场地、资金、咨询培训等公共环境建设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海归人才创业园(简称海创园)、担保融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等;
(二)以吸引和服务海归人才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为宗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专职创业服务团队,拥有特色专业技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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