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用于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
第四条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申请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信用促进会)会员。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对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无偿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对企业年度各项资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单项资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第七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企业购买的中介服务范围和额度:
(一)信用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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