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08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3-21【生效日期】
2000-03-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3月2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依据国家计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第三条省计委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第四条省电力公司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我省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批复的48亿元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经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省电力公司向省农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第七条省电力公司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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