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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戒毒模式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30多年的禁毒、戒毒工作,产生了许多方法、模式,尽管我国现有各种戒毒模式都在以各自的运作方式治疗和帮助药物依赖者,然而,多年实践发现,这些戒毒模式尚有以下问题:复吸率高,回归社会难,强制、医学手段与社会心理康复未能形成有效的整合,社区资源未充分利用与重视,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全面推进禁毒、戒毒新的历史阶段,对推动我国禁毒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利用《禁毒法》颁布带来的契机,推动我国禁毒、戒毒事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对既往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探讨《禁毒法》颁布前后戒毒模式的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应对办法。

一、我国《禁毒法》颁布前的戒毒模式

我国《禁毒法》颁布前的戒毒模式包括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

1.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主管。强制戒毒对吸毒人员进行集中封闭式管理,在一定的治疗时间后实现生理脱毒,达到降低毒品需求的目的。因而强制戒毒既是一个对吸毒者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也是控制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极佳措施。但是,由于对强制戒毒人员大多都采用准监所式的管理模式,强制戒毒人员社会支持受限,从而对其回归社会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强制戒毒时间一般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只能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不能完成完整的戒毒过程。此外,专业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缺乏都是强制戒毒的缺陷。总的来说,强制戒毒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今,强制戒毒已不再是国际上主要的戒毒模式,在芬兰和挪威,强制戒毒于20世纪90年代就被取消。最近,联合国各机构呼吁各国关闭强制性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并在社区中开展自愿的、知证的、基于权利的健康和社会服务,.

2.劳教戒毒。劳教戒毒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劳教戒毒是我国目前相对有效的戒毒形式。劳教戒毒时间为1-3年,不仅有利于戒毒者的生理康复,也有利于进行心理矫治。另外,劳教戒毒对戒毒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使劳教戒毒人员戒毒成功率提高,戒毒效果相对较好。但劳教戒毒也存在“重惩罚、轻戒毒”的弊端,存在着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的缺乏,以及由于心理干预专业人员身份及场合的特殊性,使心理干预效果受到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对整个劳教的合法性有着较大的争议。

3.自愿戒毒。自愿戒毒的管理大部分以医院化的规范医疗为主,有较强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虽然自愿戒毒所大多采取封闭的病房管理模式,相比强制戒毒者,人身自由限制较少,生活待遇较好,但由于自愿戒毒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给戒毒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致使大部分戒毒者没有条件进行自愿戒毒。此外,自愿戒毒只能使吸毒者生理脱毒,而不能达到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自愿戒毒的法律依据不够,对自愿戒毒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由此造成很多自愿戒毒所无法控制毒源,戒毒成功率大打折扣。

以上戒毒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由于吸毒带来的各种问题,但共同的挑战是:绝大多数强制和劳教戒毒所都投入低,自愿戒毒所的投入几乎为零;人力资源匮乏的困扰,缺乏热心、耐心和专心从事戒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因而,戒毒治疗大多停留在脱毒治疗阶段,社会康复治疗多数停留在说教阶段,自愿戒毒受利益驱动,多数管理不良,治疗机构一味追求短期效果,重医械,轻康复,治疗缺乏针对性,不重视个体不同情况与需求;戒毒资源未能充分整合,戒毒工作几乎完全由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承担,社区没有充分参与到戒毒康复工作中,戒毒人员从戒毒所返回社区后几乎没有后续跟进。

二、《禁毒法》下的戒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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