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移[2003]113号【发布日期】
2003-03-24【生效日期】
2003-03-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水利部关于印发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移[2003]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含水电站,下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和财政部《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下简称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条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由水利部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水利部负责拟定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和总结验收的终验;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批年度计划,审核下达预算。
水利部可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流域内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总结验收的初验;省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报、下达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四条规划制订应科学合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规划按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工作大纲》要求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工作在地方政府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规划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水利部审批。
第八条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
第十条为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乡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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