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管理[定稿]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办法。
一、坏账确认。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债务单位(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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