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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

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

b股席位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范性文件.2002-07-25.证券期货-证券交易与市场.证券业

第一条为适应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以下简称“本所”)市场业务的需求,规范其直接参与本所b股交易活动,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本所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本所b股交易,须向本所申请b股席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的b股席位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副本);

(三)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

(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五)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公司章程;

(六)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简历;

(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八)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同意交易所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承诺函。以上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附相应中文译本,两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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