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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

(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

第八条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

第九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所

规定的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第三章任职人选

第十条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一条通过组织推荐方式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时,必须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场选择主要有企业内部竞聘、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等方式。

第十三条酝酿提出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程序

(一)直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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