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函
中估协函[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8号)的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订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经第三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统计公布全国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等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已执业的土地估价师5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2006年以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满足第五条的要求,予以登记。
第八条连续两年列入中估协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具备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基本条件的;
(三)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评估行业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在土地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六)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七)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未按规定完成实践考核的;
(八)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具有其他固定职业的人员;
(九)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执业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
(二)登记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人与所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能有效证明登记申请人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专职从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等。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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