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细则(全文)
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和预查封登记、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第四条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地权利设立分为地表、地上和地下。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同意。
第五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按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
(一)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申请登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登记;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登记。
(三)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经营管理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抵押权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五)储备土地登记应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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