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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黄府发[2011]55号

黄土乡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沿河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

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科教、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本乡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乡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乡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

第七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在乡级和乡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臵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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