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土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太平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乡项目建设管理,依据《鹤峰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鹤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鹤政发„2007‟44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办发„2007‟100号)、《2011年鹤峰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鹤政发„2011‟10号)、《鹤峰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发[2011]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项目资金、各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老区建设资金、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资金、各项以奖代补资金、农村安全饮水资金、其他明确规定用于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经乡财经所报账的其他财政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解决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小流域治理、移民搬迁、生态能源建设等。
(二)支持农业科技培训,重点扶持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为贫困户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三)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每年11-12月,村支两委会议研究拟定下年申报的项目,全乡所有项目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报。
(二)项目实施
(未完,全文共2309字,当前显示6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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