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纳税信用登记问题反映3月9日-深圳国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现将有关办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还纳税人)。
(二)放弃免税权声明(式样见附件)。
二、时限规定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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