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长春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2018-07-2310:36京建法〔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围绕“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三城一区”及其他国家或本市重点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实行更加积极的住房支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在京就业创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布局,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二)以区为主、全市统筹。以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为主组织筹集、分配、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房源统筹调配。
(三)计划管理、分级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编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计划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专项供应,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管理。
(四)租购并举、以租为主。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为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
三、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指导监督各区、园区开展工作。根据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统筹部分房源面向市级层面引进人才专项分配。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区(开发区)及管辖园区人才住房支持实施政策,负责本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筹集、分配、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园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操作细则,负责本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及分配、管理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四、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
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一)房源筹集
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园区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人才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条件、人才结构、实际需求、职住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园区管理机构也可在园区周边,通过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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