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试点改革★
再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洪芳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100)
摘要。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实现农地集中,建立现代农业,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关键。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其适合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广大农民喜欢并希望土地归自己所有。农地私有化能保证农民对土地拥有排他性的产权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能够造就农民对农业进行长期投资的内在动力机制。
关键词:农民
集体所有
承包经营
私有化
改革
十多年前民法学界就在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争论不休,但时至今日,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依然没有太大的变化。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目的在于解决土地的流转问题。从而使中国再次走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十字路口,而如何改革再次成为改革者们所要考虑的问题。尽管农村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最为重要的依然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不改革农地产权制度,土地就难以集中,就难以建立现代农业,农民增收和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都将难以实现。
一、我国现行的农业地产权制度存在着以下的弊端: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化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从现行立法来看,对“集体”的解释主要是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时也指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缺乏排他性,并且尚无立法对集体成员加以明确。实践中往往因出生或迁入而成为集体的一员,因死亡或搬迁而失去集体成员的资格,进入集体或离开集体均无任何代价,集体成员处于不断地变动中。这样实际上就导致了集体所有权的虚化。
按目前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农地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归村集体,农户只有收益权即承包经营权,而且收益权让渡给农户也是有条件的即一定期限、一定的租金(表现为村提留)。农户得不到完整的的产权,有以下弊端:首先农地经营收入的一部分要分割给村集体,村集体在处置这部分收入的时候容易发生无效率的现象。其次,由于没有所有权,收益权容易遭到侵犯(表现为承包关系的破坏),农户没有稳定的预期,短期行为严重。最后农民没有土地的处置权,不利于农地的流转与集中,不利于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降低了农地的配置效率。
(三)土地流转缓慢,利用率低,阻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用的是均田制,其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意义较大。集体没有选择农户的权利,因而不能体现效率高的农户多承包,效率低的农户少承包或不承包的经济效益原则,由此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在人多地少和社会保障措施缺乏的矛盾中,农业经营的兼业化就不可避免。如此以来,一方面外出打工的人荒芜了土地,想种地的人却找不到土地种。对不少农民来说,土地
1已经不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却是其养老的保障。由此不仅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不仅将农民固定在小块地块上,而且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和集中。土地不能集中还导致了现代化的机械无法得以充分的利用,粗放经营在所难免。对多数农民而言,生产首先是为了满足自给,因此农产品的商品化较低,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再者,因土地的取得无需任何代价,因而,农民有种不要白不要,要了还想要的心理,造成土地荒芜,利用率低的结果。尤其是宅基地,在城市化进程快的地方,大片住宅空闲,不能复垦,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四)城乡二元土地权利结构和管理体制,影响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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