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情况的函
【发布单位】
福建省粮食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7-08-03【生效日期】
2007-08-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情况的函
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9号)要求,我局于今年5月14日下发了《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闽粮办法〔2007〕53号),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近几年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我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两个检查组,于6月25―27日对南平、泉州两市及其有关县、市(区)粮食局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核查工作情况函告如下: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004年以来,我省多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以及我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的《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粮法〔2004〕253号)规定,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截止2006年底,全省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了1272个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批准了919个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并实行了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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