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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其中普惠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服务券、活动券三种;重点券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五种。

第三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活动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和重点券的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主要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活动券(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市中小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举办活动部分)的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审核相关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等信息。

第四条创新券的申领、兑现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分券种、分批次在市中小微企

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和兑现工作通知。

第五条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和兑现。创新券的年度资金预算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编报,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对应的市主管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其中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将创新券兑现资金兑付到服务机构或企业。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六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其它服务机构兑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的110%兑付,兑现其它创新券时按审定兑现额度100%兑付。

第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将创新券兑付资金作为横向经费进行管理,按科技成果转化类收益进行处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须与该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同一年度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对同一单位不重复支持,只能获得上述五种支持方式中的一种。

第十条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等使用科技资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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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服务创新券和重点券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其中开展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等活动,应当与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的订立及其认定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中小微企业库

第十一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一)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其规模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除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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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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