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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说明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公司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公司设备科是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科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生产科、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生产科、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

第四条生产科、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

1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五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六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七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起重机械租赁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九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第三章安装与检测

第十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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