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福农村小型水利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灵川
附件1
灵川县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灵川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灵政办〔2016〕2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进行过大坝注册登记,并在我区水利系统备案的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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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我县国营管理的小型水库,其管护主体为相应的国营水管单位;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管护主体为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二层水利主管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管护主体为其所有者(业主)。
小型水库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2627字,当前显示8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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