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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应关系

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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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时间:2010-05-1717:11:2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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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安监管„2010‟126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权限和范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的权限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

2.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审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卤水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再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或者变更手续。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相关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等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法律、法规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材料,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照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许可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相关行业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形成书面意见。业务处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请局行政许可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结果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对于决定颁发的,政务受理中心应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决定不予颁发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审查程序,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审查合格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审查书和批准文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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