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知
一、申请范围
凡本市适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中、重度残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凡从事个体经营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
享受过灵活(弹性)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三)实现灵活就业工作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
手续。
已经享受过灵活(弹性)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补贴期满后根据京劳社就发[2007]90号文件规定还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但需要先将档案转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次灵活就业后到社保所提出申请。
三、再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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