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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1
杭州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9号
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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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依法筹集、使用、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的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实行总量调控前,应当以听证会等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
第九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经检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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