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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2-06-2109:56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实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内容。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每年六月作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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