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范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打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
5、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领导班子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度捐赠、赞助事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个人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在职或离职后接管、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型利益。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取请托人财务。
4、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出资人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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