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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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