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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专项资金监督办法终稿通知

县涉农专项资金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涉农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和发挥应有效益,明确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使用涉农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村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助、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全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和家庭补助类、补贴类专项资金,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工作。测算结果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第六条申请使用的涉农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提交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项目的立项、审核以及批准后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第七条国家、省、市的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要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实施地点,缩小或扩大建设规模,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九条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规定,需要土地部门办理手续的按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涉农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贪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村党支部、村委会,根据各自在涉农专项资金监管中担负的职能承担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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