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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专项资金监督办法终稿通知

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

豫办﹝2016﹞28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53个贫困县(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同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意见》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充分授权。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贫困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意见》确定的范围执行,共20类共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归属于《意见》确定的20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市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逐级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鼓励市县将省本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展统筹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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