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人社发〔2010〕6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在我市安置的正团职以下(含正团职)及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安置工作要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及稳定大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量化计分、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需报经市军转办批准。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济宁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
(一)入伍地在市直或入伍地(原籍)在济宁城区(包括市中区城区、任城区城区),且父母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
(二)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
(三)驻济部队干部配偶随军取得济宁城区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且生活基础在济宁城区的;
(四)父母一方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身边无其他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的;
(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的;
(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
(七)因战因公致残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双方)部队驻地在济宁或入伍地在济宁市直的;
(九)正团职转业干部;
(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干部。
第六条到县市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军转办移交各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安置。
第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参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资格条件进行。
第八条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当年在我市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以公布的简章或通知要求为准,考试分数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分为条件分考核和附加分考核,考核项目的截止日期以省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的规定时间为准。
(一)条件分考核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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