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优秀范文5篇]
林芝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水平,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使之真正成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场所,根据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区委宣传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全地区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体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人们爱国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阵地,是陶冶道德情操、提升品德修养、掌握历史知识的重要课堂。
第三条凡我地区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爱国主义和优良道德传统的革命纪念设施(包括纪念地、标志物、纪念场所、遗址等)、文物博物馆(包括博物馆、名人纪念馆、档案馆、自然科技馆、工商业遗址等)、建设成就标志地(主要指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标志性纪念地等)、自然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等,经团地委组织专门人员评审,报经地委、行署批准,命名林芝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区委和地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创新内容、形式及体制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服务,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及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服务,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二、建设标准
第五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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