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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优秀范文5篇]

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向广大公众进行有效的科普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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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科普展厅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

各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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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五条

各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细则详见附件。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省级科普教育基地,需获得设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认定标准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省直相关部门、省级学会直接推荐申报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影像等相关材料。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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