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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区自治功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和《关于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

1、社区的社区服务组织机构名称统一为“社区服务中心”,将“社区服务站”等名称统一改为“社区服务中心”

2、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按“一社区一中心”设立,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合署办公,增挂“温州市××区(市、县)××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的牌子,制作社区服务中心印章,印章规格式样、制作程序同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作

3、社区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10名以上工作人员的服务中心可设副主任2名)。原则上,中心的主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社区,中心的副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文任命。

4、已在社区设立的“五室四站”等机构的运作机制保持不变

二、主要职责

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内的一个办事机构,履行本社区内各项行政性、社会性、服务性事务。社区服务中心要在街道(镇)党工委(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具体管理监督下,承担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各类社区事务性工作,如开展维稳综治、民政福利、劳动保障、卫生计生、科教文体、特殊困难群体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涉及本社区居民直接利益的公益和公共事务,承办本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有关居民利益的各类事务,负责本社区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事务,承担动员社区各种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任务。社区服务中心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居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

三、人员管理

1、基本原则。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即社区工作者要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评议。同时,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要支持协助社区工作者完成好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

2、工作纪律。社区工作者要遵守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区作息时间,遵守专项业务工作纪律,服从主任的领导和接受主任临时性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之间和谐相处,与社区组织成员团结协作,热心为广大居民服务。

3、培训管理。社区工作者的专项业务培训,由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素质培训,纳入各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分级培训计划。

4、考核评议。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评议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出勤情况等。平时考核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负责,根据日常表现并通过居民小组长征求居民意见形成考核记录,并在每季度召开评议会进行反馈。年终评议考核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主任要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居民代表评议;根据平时考核和评议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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