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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17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3日

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提高和谐社区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温委„2011‟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暂行办法,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职责,逐步落实社区建设“七个规范”(即组织设置规范、职能事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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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规章制度规范、阵地建设规范、队伍建设规范、经费保障规范、资产管理规范)。

第三条按照“第一年搭框架、第二年抓深化、第三年全面达标”的要求,2011年前完成农村社区全覆盖,2012年前社区规范化建设基本达标,2013年前所有城乡社区全面达标。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组织体系和管理格局,引导多元建设主体在城乡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真正使社区建设成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性平台。

(一)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充分发挥服务群众、推动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服务群众为重点,加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组织动员辖区内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在基层的执政能力,确保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社区社会组织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及时成立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的党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选举产生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议事和监督委员会是居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对社区日常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切实增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社区居委会设民政事务、人民调解、治安保卫、人口计生、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三)社区群团组织。社区群团组织是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社区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群团组织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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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团员青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人员聚合在一起,形成社区建设的合力,参与到社区建设各类活动中去。

(四)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街道、乡镇)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组织。社区要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慈善、文体、科普和法律、教育、养老、助残、为农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拓展社区服务,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承接政府事务,对尚未达到登记标准的社会组织按规定的程序报基层人民政府备案,并加强引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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