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精讲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要求)
依法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科学、有序、和谐发展。
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第八条(设置条件)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执行。新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应在5年内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举办者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筹设、设置及申报材料)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三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同意证明。
3.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4.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5.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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