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精讲
云南省省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项目名称:省级权限内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设置指导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厅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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