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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为全面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促进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部门责任人:袁伟伟;分管审核领导:程钢。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年3月5日国务院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27日湘教计字[xx]13号)

5.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xx年7月20日衡教字[xx]48号)

四、审批项目范围

筹设和设立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条件

1.申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的许可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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