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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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日报(汉)/2006年/3月/30日/第003版
专题
喀什地区民办教育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喀什地区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面向全地区范围招生的以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地区级学
历教育、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事项须报行署备案。
第六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在本县市范围招生的以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必须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前教育、自学考
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经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必须到地区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证。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下发,根据审批权限范围进行颁发。
第三章办学条件
第八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2、启动资金。
学历教育:社会组织及个人办学启动资金地区级不得低于8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50万元;非学历教育:社会组织办学启动资金地区级不得低于2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10万元;个人办学启动资金地区级不得低于1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5万元。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出资协议书,并按认定的出资比例确定一方为主办者。民办学校成立后,主办者应当将提供的资产交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或撤出。作为活动资金可动用20%。
3、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1)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在男70岁、女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作。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全民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民办学校中层以上职务的,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第2页共5页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
(3)校长与副校长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地区级不少于5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300平方米。租借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
全性,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要求出具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办公室出具的房屋使用
安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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