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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