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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县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厕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县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

1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县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县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环卫等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浏览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老居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第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

2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条新建公厕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达到节能、节水、环保、防异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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