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2号【发布日期】
2013-07-19【生效日期】
2013-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3年7月19日
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
(一)市政公共厕所,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公共厕所;
(二)社会公共厕所,是指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厕所;
(三)协议公共厕所,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升级,达标后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公共厕所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厕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是本辖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的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市政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协议公共厕所的确定和监管。
第六条规划国土、财政、发展改革、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厕所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编制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
鼓励利用公共绿地、立交桥下等空间规划建设市政公共厕所。
建设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同时,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市政公共厕所。
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规划配套建设社会公共厕所。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
市政公共厕所应当规划建设在临街和低楼层位置,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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