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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他市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含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涉及企业整体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土地资产处置等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与非国有单位之间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以资(股)抵债、资产置换和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子企业及以下企业除上述资产评估项目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由市国资委负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区县(自治县)国有企业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第五条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我市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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