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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3〕5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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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单独审批和核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统一登记至市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名下。

第八条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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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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