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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

现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26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查,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予公布,自2000年12

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管线范围内道路沿线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以及桓台、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区道路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建设紧

,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道路管线高青、沂源三县县城的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决定批准《淄博市城区现)法规,结),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

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月密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编制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对各项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道路管线工程规划。

第八条道路管线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

第九条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施工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设置横过道路的管线通道。

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不能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第十一条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规划在地下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人地下。

第十二条道路管线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走向顺直;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零点七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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