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华网原文作者:佚名文章录入:wangbin发布时间:2007-2-59:11:07
(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8)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国家计划委员会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0年9月11日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1、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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