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19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1-29【生效日期】
1994-01-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经济特区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0日
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增强特区外贸企业活力,加强对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承担深圳市外贸出口计划的各类外贸企业,按其实际出口额每1美元提取5分人民币的比例向深圳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上缴统筹基金,作为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前款企业出口农副产品的,免缴统筹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上缴统筹基金时,从企业“本年损益”或“利润”科目中列支,每年分两次缴到市贸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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