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筹用于与旅游相关并符合全市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北京市旅游整体规划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县重点项目,可以申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五条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为:
(一)旅游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域的整体促进;
(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分为:
(一)宣传促销资金。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外活动宣传促销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内外广告宣传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媒体推广平台、宣传推广网络的建设,以及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发生的宣传品制作费用。
4.重大旅游品牌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北京旅游整体形象、有利于打造北京世界旅游
2城市的品牌活动;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指用于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及相关组织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数据统计、旅游法规、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三)旅游行业管理资金。旅游行业人员培训以及旅游产业项目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相关管理费用。
(四)旅游市场治理资金。主要用于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取缔非法旅游经营等方面的费用。
(五)区域旅游合作资金。主要用于加强与国际、国内旅游资源的交流而开展的旅游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及政府奖励三种形式;企业申请项目或盈利性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1.项目补助资金。城区及近郊区县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远郊区县及旅游集散镇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全市旅游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额度参考评审结
3果,结合本市财力及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项目补贴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申报用途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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