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我市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预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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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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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