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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992年12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2003-4-4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土地复垦:

(一)因从事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等对地表直接挖损破坏的;

(二)因从事地下采矿、地下取水等引起地表塌陷的;

(三)因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排放废弃物压占土地的;

(四)因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土地及废弃土地的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管理土地复垦工作,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复垦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

土地复垦任务大的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划分步实施。

矿山企业在报批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有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闭矿文件。

第六条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审批新建项目的土地复垦设计和规划。非新建项目土地复垦设计和规划的审批权限,由省国土管理局规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应当因地制宜,实行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应当尽量复垦成耕地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对于因堆积废弃物暂时不能复垦的土地,应当采取工程或者生物技术措施,严防水土流失,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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