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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城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篇]

集安市城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依据及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全面改善城区环境风貌,创建文明、整洁、优美、舒适、畅通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市政府及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对市区建成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及城市运输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巡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巡查监督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交警)、住建、工商、环保、交通、卫生、国土、水利、民政等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范围内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公共传媒、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相关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城市管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及法制观念,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九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者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车站、停车场、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九)临街商户、住户的管理区域由经营者和居住者负责。其责任区是:纵向为该单位门前至马路边路沿石,横向为毗邻两单位的交接处。不明确的地方,由市住建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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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责任区责任人应当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门前五包”的具体内容:

(一)包“无乱贴乱画”。除一店一匾及装饰门带外,不得增设墙体牌匾、刀匾及灯箱;无陈旧、破损牌匾;更换、新设牌匾应当符合市住建局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市住建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门窗内外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陈设广告。

(二)包“无乱堆滥放”。禁止店外堆放杂物,垃圾容器放置在门轴以内;禁止在门前搭设任何遮阳伞(物);禁止在街路两侧晾晒衣物、拖布及其他物品;门前车辆按要求摆放整齐,除特殊规定车头一律朝向机动车道方向;门面装饰、装修工程要设置简易围挡;禁止占道堆放物料;禁止在人行道上搅拌沙浆、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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