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管理。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机关公务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办公室按先领导后科室、工作先急后缓的原则,统一平衡。凡区内用车,需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各科室到区政府大楼开会、办事等原则上步行,不派车。区外用车,实行派车登记备案制,由出车驾驶员填写登记表,每月结束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复核签字。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乘车人员不能强行要求驾驶员超速行车。
二、停车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停在办公室指定的位置。如擅自外停出现事故,其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因违规停放造成车辆重大损失或盗窃的,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驾车管理。车辆实行专人驾驶管理,其余公务人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交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取消驾驶员当月出差补助。若由此发生意外事故,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共同承担责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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